(一)环境信访事项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提出以下环境信访事项 :
1、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信访人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2、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对环保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
(二)环境信访事项分级负责
1、县(县级市)、区环保部门受理其职能范围内的(辖区内的)环境信访事项,以及上级 部门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
2、设区市环保部门受理其职能范围内的(辖区内的)环境信访事项,以及信访人对县、区环保部门处理不服而要求复查的环境信访事项、跨县级行政区域(辖区内)的环境信访事项和上级部门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
3、省环保部门受理其职能范围内的环境信访事项,以及信访人对设区市环保部门处理不服而要求复查的环境信访事项、省内跨设区市的环境信访事项和上级部门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
4、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而要求复查的,按有关规定可以请求处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保部门复查。对信访复查意见不服而要求复核的,按有关规定可以请求复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保部门复核。
(三)环境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办理程序
1、 信访人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 环保部门 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环境信访事项 。 如实反映基本事实,阐述清楚所反映问题的有关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具体建议、要求和理由;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并提供信访人真实证件,使用真实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应当到有关 环保部门 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3、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机关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和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办公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欧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4、 环保部门信访机构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进行认真登记,并根据其职能和信访事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受理。环境信访事项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环境信访事项办理期限
环保部门应当自环境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 60日内办结,提出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办理期限不超过30日;30日内对处理意见不服而申请复查的,复查部门30日内给予复查意见;30日内对复查意见不服而申请复核的,复核部门30日内给予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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